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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冤魂(5/5)

ǒu_jiāo易存在,到了北宋末、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奴婢贱kǒu_jiāo易不再被允许。

宋人在语言习惯上仍保留着“奴婢”的说法,也经常将“雇佣”与“买卖”混用(这其实有些类似于现在的足球俱乐部交易球星运动员)。《宋刑统》由于照搬唐律,因此存留了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其实,南宋史料已经说过:“《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宋《刑统》规定:“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并且规定买方如果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也要受到惩处。“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不过这种“去奴婢化”的平民制度在宋朝灭亡之后便消亡了,元代由于蒙古人仍有奴隶制度,所以过去的那种奴婢贱民的划分便又出现了,之后的明代和清代也同样如此,直到近代才告终结。

3.三年期满调任:宋代的地方官一般任期都是三年,三年期满便会调任或者升迁。严格来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均属于临时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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