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薇小说网手机小说首页小说搜索

返回《宋慈全传》

爱薇小说网(avrxs.com)

首页 >> 宋慈全传 () >> 第44章冤魂
亲爱的书友,您现在访问的是转码页面,会导致更新不及时及无法正常下载,请访问真实地址:http://m.avrxs.com/211373/

第44章冤魂(4/5)

公的房舍中,他看了看宋慈和陈恒,然后高声问道:“敢问哪位是宋通判呀?”

“下官正是宋慈!”宋慈说道。

“哦,宋大人,”那文吏转向宋慈拱手说道,“南剑州知州佟大人特意派我来看望宋通判。”

“噢?佟大人让你来看我,应该是有什么重要的事情吧?”宋慈问。

那文吏笑了起来,说道:“宋通判果然聪明,佟大人确实是有要事。”

“那就赶快说说吧,我也好着手协助你们。”宋慈说。

“哦,这个……”那文吏欲言又止,扭头看了看宋慈旁边的陈恒。

陈恒明白了他的意思,正准备走出去,却见宋慈摆了摆手,并且说道:“他不是外人,你但讲无妨。”

那文吏便笑呵呵取出了一袋东西,放在了宋慈面前的桌子上,然后把封袋口的绳子解开,露出了里面金光闪闪的东西。

宋慈瞅了一眼袋子里面的东西,然后笑了笑说道:“你们佟大人让你拿来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意思?”

那文吏笑着说道:“宋通判不要见怪,这是我们佟知州的一点小意思。”

宋慈的脸上变得面无表情,然后严肃地说道:“拿回去吧!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协助,尽管说便是。”

那文吏也收起了笑容,谨慎地说道:“听说宋大人想要调查我们南剑州曾经发生过的一个案子。”

“南剑州的案子轮不到宋某来查,我只是偶然发现两年前耿梦明和沈月秋的案子很有可能有误,而且还在邵武军发现了真正的罪犯!”

“那宋大人打算怎么办呢?”

“我已经将我的怀疑报到了福建路提刑司,相信宪司必会明察秋毫。”

听到宋慈的话,那文吏似乎很不高兴,板起了脸来。

“宋大人,既然您知道这不是您分内之事,那又何必要管呢?”那文吏说。

“知道无辜之人枉死,看到凶恶之徒逍遥法外,任何人都应当管,何况是吃皇粮的朝廷命官?”宋慈反问道。

那文吏笑了笑说道:“哎呀!宋大人,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好了,做事情要懂得适可而止。”

“如果过去的错误就让它这么过去了,那么那些冤死的亡魂何时才能安息?徇私枉法的贪官恶吏如果才能受到惩处?”宋慈说。

那文吏听后终于变了脸色,说道:“哼!你一个邵武军的通判来管我们南剑州的事情,你不觉得你管得太宽了一点吗?”

“大胆狂徒!在通判大人面前竟敢口出狂言?我……”陈恒说着就攥起了拳头,要冲那文吏脸上打去。

宋慈急忙伸手拦住了他。那文吏看到陈恒的样子后吓得赶快向门口躲去,他看陈恒被宋慈拦住没有过来,这才又慢慢地直起了腰。

“哼!别以为你报到了提刑司,就奈何得了我们,咱们走着瞧!”那文吏说完便扭头要走。

“慢着!”宋慈吼道。

那文吏吓了一跳,回头惊恐地看着宋慈和陈恒。

“带上你的东西!”宋慈说着把那装满宝石黄金之物的袋子扔向了他。

注:

1.刺小字:宋代刑罚刺配中的刺面有刺大字和刺小字之别,多数应该是刺小字的,但许多时候官府为了省事,都刺了大字。还有一点需要顺便提及一下,都知道宋代部队里的军人脸上是要刺字的,而且还要刺臂,这是从唐末五代流传下来的,相传是为了防止军人临阵脱逃而采取的措施。但实际上宋代的部队里朝廷直管的禁军,和临时招募的乡兵、蕃兵等脸上都是不刺字的,只有从流民或者招安的贼寇而来的厢军才会在脸上刺字。

2.宋代贩卖儿童:“略人之法,最为严重!”宋代不但对于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处以重刑,而且由于追求平民化,有了一种“去奴婢化”的趋势。

贩卖妇女儿童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营生,按《周礼》所说,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即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在宋代之前,中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但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虽然民间仍会叫“奴婢”,实质已经与之前大为不同,“奴婢”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虽然和之前一样仍有卖身契,但更像是一种合同,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上一般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女)、“人力”(男)。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并且必须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当然“去奴婢化”有一定的过程,北宋时还有良贱制度的残余,因此仍有一些合法的奴婢贱

状态提示: 第44章冤魂
第4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