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4/5)
取得战争的胜利,同样其他军队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来影响战争的胜负,因此对烽烟燃放的严格规定并非小题大做。烽子若违反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宋刑统规定:“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武经总要之罚条中也规定到:“有警不举烽及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惊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误而应者不坐。”
由于烽燧的敌我可见性,为了保证其所传递的情报不为敌人知晓,燃烧烽火的注数便成为军事机密,对于烽火数量的判断,只有掌握内部秘密者才能破译出其情报的实质内容。
局外人看到烟火,最多只能猜测边境有紧急战事而已。
宋朝规定烽火台“每昼夜平安举一烽,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果“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烽子为贼所捉”。
这就意味着战争的到来。
但凡军马出行,如果须停留的时间超过三天,就必须在离驻扎地一二里的地方权置爟烽,“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置一烽,连接至军所”。
如果发现敌人的踪迹则举烽,递报军司,具体是“十骑以下即举小炬火,前锋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放一炬前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
但是,对烽火数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隐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泄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别制定了“反泄法”。
“反泄之法有四:一曰号召二曰旗帜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谓昔以一燧为遇寇,二燧为索救,今则反以一燧而为索救之号昔以无烟为无事,有烟为有警,今则反以有烟而为无事之验。是为反泄。”
即如果以前规定敌军来时放一烽,求援时放两烽,现在则刚好相反,求援时改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无烟状况来表示平安,用放烟作为报警的信号,那么现在则以放烟来表示平安。
为了防范夏、辽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国漫长的边境线上设置了大量的烽火台。如:
康定元年1040年,诏鄜延至鄜州,环庆至邠州,泾原至泾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庆历元年1041年,诏河东缘边州、军、县、镇置烽火台。
庆历三年1043年,诏陕西缘边属户蕃部,置烽火候贼马。
熙宁五年1072年,诏:“熙河路依缘边四路例置横烽,遇贼入境,递相应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厢军守之。”
南宋时期,由于国土范围的缩小,多是沿江设置烽火台。
像是“绍兴二年1132年九月乙丑,初命沿江岸置烽火台以为斥堠。自当塗之褐山、东采石、慈湖、繁昌、三山,至健康之马家渡、大城堙,池州之鹊头山,凡八所,旦举烟,暮举火,各一以为信,有警即望之,用李光请也”。
利用烽火台放烽烟传递情报信息虽然简单快捷,但因为烽燧信号单调显目,不可能传递复杂绝密情报,所以其作用局限于边境较为简单的情报通讯传递。
而复杂绝密的情报则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传递。
这就包括邮驿传递。
宋朝时情报的传递并不像我们今天从影视中所了解到的那样神秘与惊险,其具体操作过程也无法满足我们猎奇的心理,尤其是邮驿传递方式,更像是现今使用频繁的邮局传递。
但无可否认,正是这种看上去非常普遍与简单的传递方式保证了中央和地方之间情报交流的畅通。
宋朝驿传制度与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并臻于完善,主要表现在邮传上。
其邮传的最大特点就是在递铺的服役人员上用士卒代替了平民,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军事化组织管理,这样做不仅便于管理和提高传递效率,还可以起到军事保密的效果。
宋朝文书传递分为三个等级,曰步递、马递、急脚递。
其中,急脚递是宋朝文书传递中速度最快的,“日行四百里,唯军兴则用之”。
主要传递“事干外界或军机及非常盗贼文书”。
神宗熙宁时期,又出现了金字牌急脚递,“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时。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
急脚递由于传送的都是紧要机密文书,所以宋朝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诸急脚递承传御前不入铺文书,并日行五百里,不以昼夜,鸣铃走递。前铺闻铃,预备人出铺就道交受”。
“诸急脚马递铺,传送文书纲运,及供差人马,所属随历,别给印簿作底本。每日随事与行一转,遇官司取历点检,即分明具注于簿,俟给历还铺,排日誊上”。
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诸急脚递承传御前不入铺及金字牌文书而违不满时者,杖一百”。
“诸急脚马递铺,承传递角、官物,若递马已至前铺,及所诣交讫,不于随身小历批注回铺日时者,各杖六十即前铺及所诣应批注而不以实者,杖一百,许人告”。
为了保证传递质量,宋政府还特意给予急脚铺兵额外的奖赏“诸急脚铺兵,传过御前不入铺文书无
第4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