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尾声(2/2)
案?这就是我当时面临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情况。因为政治谋杀案中凶手一旦得手,必定会立刻逃之夭夭。而此案恰恰相反,凶手干得不慌不忙,而且屋里到处留下了他的痕迹。这一点说明他自始至终都在犯罪现场。因此,这一定是桩仇杀案,而不具有政治性质,只有仇杀案才会采取这种处心积虑的报复手段。发现墙上的血字后,我对自己的这个分析更加深信不疑了。这只是个障眼法,这一点再明显不过了。等到发现戒指后,问题就算解决了。显然,凶手就是用这个戒指使被害人回忆起某个死去的,或是不在场的女性。关于这一点,我曾经问过格里森,在他发往美国克利夫兰的电报中,是否问到德雷伯的经历中有无特殊问题。你可能还记得,他当时回答说没问这个。“后来,我就开始对房子进行仔细地检查。检查结果更进一步证实了我对凶手身高的判断,并且我还发现了一些细节,如印度雪茄烟,凶手是长指甲等。因为屋子里没有搏斗的痕迹,所以,我推断地板上的血是凶手激动时流的鼻血。我发现,只要有血的地方,就有他的脚印。看来那个人的血液很充足,要不然他不会因感情激动得流这么多鼻血。所以,我大胆地推测,那个凶手是个身强体壮的红面人。后来的结果,证明了我这一点。
“离开屋子以后,我开始去做格里森忽略的事情。我打电报给克利夫兰的警察局长,将询问限于有关埃诺克·德雷伯的婚姻状况。回电更使我确信无疑了。电文上说,德雷伯曾指控过一个叫杰弗逊·霍普的旧日情敌,并请求警察局庇护,而这个霍普现在就在欧洲。于是我知道我已掌握了这个神秘凶案的线索,所剩的就是逮捕凶手。
“我当时心中早已断定,与德雷伯一起走进空宅的人正是马车夫。
因为当时从道路上的那些痕迹我看出来,拉车的马曾四处乱走过,要是有人看着它,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那么,车夫如果不在屋里,他又能去哪儿呢?而且,如果认为任何神志清醒的人,会这样在一个肯定会泄露他的秘密的第三者的面前进行一桩蓄谋已久的罪行,这也太荒谬可笑了。最后,一个人若想在伦敦跟踪另一个人,有什么比于马车夫更好的方法呢?所有这些考虑使我深信一定可以在伦敦市区的马车夫中找到杰弗逊·霍普。
“如果他曾当过马车夫,就没有理由不再重操旧业,恰恰相反,在他看来,突然改变工作反而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他至少要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搞他的这个行业。如果认为他现在用的是一个化名,这也是没有道理的,在一个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名实姓的国家里,他为什么要改名换姓呢?于是,我就把一些街头流浪儿组成一支侦查队,派他们到伦敦城里每家马车行去打听,一直到他们找到我要找的人为止,他们干得很出色,我利用这支侦查队也感到方便快速。至于斯坦格森的被杀,完全出乎我的预料。但是,这种意外事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难以避免的。正如你所知道的,在这起案件中我找到了两粒药丸——我早就推测到一定有这种药丸的存在。你看,这整个案子就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真是太精彩了!”我不禁叹道,“你的功劳应该让大家知道。你应该发表这个案子破案的经过。如果你不愿意,我来替你发表。”
“华生,你愿意怎样做,就去怎样做吧,”他回答说,“看看这个!”
他一面说,一面递给我一份报纸,“看这篇报道!”这是当天的《回声报》,他指着的那一段正是报道我们谈论的这起案件的。报纸上说:
涉嫌谋杀伊诺克·德雷伯以及约瑟夫·斯坦格森的凶手杰弗逊·霍普突然死亡,公众因此失去有关这件耸人听闻的命案话题。从有关当局获悉,这是一桩由来已久的桃色纠纷犯罪案件,涉及自由恋爱及摩门教婚姻制度问题。此案的内幕详情恐怕无从知晓了。两位被害者年轻时都是摩门教徒,已故案犯霍普也来自盐湖城。若是本案在其他方面并无意义,至少它可以突出地说明我方警探破案之神速,并且足以使一切外国人等引以为戒:即在本国本土解决自己的刑事案才是明智之举,千万不要带到不列颠的国土上为妙。毋庸置疑,巧妙破案神速之功完全归于苏格兰场两位知名警官莱斯特雷德和格里森。据悉,凶手是在一位叫夏洛克·福尔摩斯先生的家中被捕的。福尔摩斯先生作为一名私家侦探,在探案方面也表现出非凡的才能,相信他在两位神探的指点之下,将来会有更卓越的成就。据估计,这两位警官必将因为他们的杰出表现而荣获嘉奖。
“我一开始就对你说过的,对不对?”福尔摩斯大笑道,“这就是我们血字研究的全部结果:给他们争得了嘉奖!”
“不要紧了,”我回答道,“全部案情的经过都记录在我的日记本里了,世界一定会知道真相的。既然这个案子已经顺利告破,你应该为自己感到心满意足才对。就像那个罗马守财奴说的那样:笑骂任由人,自在我为之。
家财百万贯,唯独我自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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