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2/4)
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某人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某人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那些时代精英尚且不能摆脱被旧思想禁锢,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开启之上,现在的百姓只是看到头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坏了呢?要做一些残害民众的事情呢?还有人来制衡他吗?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气也去修复人皇剑了,皇帝变坏时无法无天时,已为时已晚。
杜睿认为只有能够遏制这种绝对的权力的产生,以权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约来相互牵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建立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约束,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当权者受到制度的束缚,不能够为所欲为,反过来,制度也要给被统治者以权力,在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时候,利用制度来制裁当权者,让他丧失权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对当权者的约束就越大。
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改变千百年来人们头脑当中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
实现一个打破当下这种错误制度,也就是君权至上,极权制度,将权力下放,然后通过将民意收集起来的方使,实现一种社会决策制度的大多数派,避免一个人的声音超过大多数人的声音。
杜睿想要去实现这种制度,因为他并不想让大唐和历史上一样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的大唐帝国虽然传承数百年,可是真正能称得上是盛世的也不过几十年的光景。
而要将这种强盛传承下去,让大唐始终成为世界顶峰的存在,就必须改变当下的一切,将君权独.裁制度引入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始终接受的新制度当中去。
杜睿必将推崇的就是后世英国的议会制度,所行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将这个上议院引申到大唐,也称得上是恰如其分,大唐终将走入一个新时代,而代表着旧时代的皇室,贵族该如何安放他们的位置。
如果一股脑的扫到一边,突然之间失去权力的皇室,贵族,肯定会跟代表着新思想的一方展开一场血战,这是杜睿所极力避免的。
杜睿不希望大唐内部,华夏子孙相互之间,再流一滴血,虽然旧思想注定是要灭亡的,而且旧思想的存在也必将阻碍大唐的发展,但是杜睿还是更倾向于用一种更加温和的手段来处理。
后世英国政府所设立的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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