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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报案(3/3)

然十分满意,于是便带着众人开始向城里返回。

当他们走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时,宋慈似乎对路边的一个沙堆产生了兴趣。他一边往前走,一边不时注视着它,虽然他们已经走过了那个沙堆,但宋慈依然扭回头看着它,终于,他停下了脚步。

“大人,为什么不走了?”陈恒问。

禇瑛看着宋慈,发现此刻的宋慈紧锁眉头,表情十分严肃,眼神锐利地看着某个地方,于是她也扭头向宋慈所看的那个地方看去。

那似乎只是一个普通的沙堆,但有些奇怪的是,沙堆的上面有许多苍蝇在上面盘绕,有不少还落在了沙堆上。

宋慈没顾得上回答陈恒,便已经快步向那个沙堆走去了,当他走到那个沙堆旁边时,似乎已经确定了自己的想法。

只见这个沙堆上面的沙土还比较新,似乎是不久之前才被翻动过的。

“把这个地方挖开!”宋慈指着那个沙堆对身后的差役们喊道。

差役们于是拿出了自己随身带着的工具——本来是准备修理水利设施用的——开始推倒那个沙堆,他们刚刚把沙堆弄平,还没有开始挖,便突然从里面弹出来了一个东西。

是一条人腿!

注:

1.宋代妻子告夫:宋绍兴二年(1132),著名女词人李清照嫁给第二任丈夫张汝舟,婚后张汝舟发现李清照并无多少财产,便对李清照大打出手,而且还将她的许多珍贵收藏品卖掉,李清照忍无可忍提出和离,但被拒绝。李清照知道张汝舟是伪造了履历,才骗得了官职,因此到官府状告他。

原来宋代科举给予屡考不中,但仍然坚持应考达到一定次数的举子以“特奏名”身份分配官职,张汝舟便是谎报了应考次数而通过“特奏名”获得了一个小官职。

李清照知道这件事情,便以此状告丈夫,从而达到强制和离的条件夫妻“义绝”,得以与张汝舟离婚。传闻李清照因为告夫而被判“徒二年”之刑,在友人的帮助下才只坐了九天的牢狱,事情是不是这样呢?

宋《刑统》中确实明文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这是因为中国古代并不推崇“大义灭亲”,而讲究的是“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早在公元前66年,汉宣帝便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律疏议》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被告之者,与自首同”。而宋《刑统》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唐律疏议》相同。

但是“亲亲得相首匿”并不是一种落后的法律原则,许多现代法治国家也同样认同。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典》规定:“证人或鉴定人犯虚伪宣誓或未经宣誓的伪证罪,如果是为了避免其亲属或者其本人受刑罚处罚或剥夺自由的矫正与保安处分的,法院可根据规定酌情减轻其刑,未经宣誓而陈述的,则免除其刑罚。”普通法系的美国诉讼法也规定:“夫妻之间享有证言特免权,法庭不得强迫丈夫或妻子对其配偶做出不利证言。”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因此中国古代就有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实是一种先进的事物。

不过《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的这一条款确实是一个僵化落后的规定,宋代虽然比较重视司法,但毕竟还是人治社会。宋仁宗时,开封府发生过一个案子。“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开封府法官作出判决:“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仁宗皇帝得知开封府法官的判决后十分不满,曰:“此岂人情耶?”遂下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之后宋代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二年”,基本上已成了存而不论的罪名。根据相关的一些史籍,比如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面收录的一些妻子状告丈夫的案子,便可知道“虽得实,徒二年”至少到南宋时已经完全不按此执行了。

那么再回到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上,宋代实行“折杖法”,如果李清照被判处“徒二年”,那么不会真的做两年的牢,而是会被脊杖十七,然后释放。但李清照并没有被脊杖,而是坐了九天的牢,张汝舟更没有以“被告之者,与自首同”而得到赦免,而是“诏除名,柳州编管”。因此,李清照的“居囹圄者九日”,很有可能是由于状告官员,因而在调查的过程中原告也要被暂时羁押,所以才坐了九天的牢,而并不是因为妻告夫。至于綦崇礼等人的救助,主要是起到了扩大影响的作用,并且不让李清照在狱中吃苦,而对案子本身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李清照所告属实),甚至于还有副作用。因为当时推崇的毕竟是“亲亲得相首匿”,妻子揭发丈夫,在宋代人看来并不值得称道,因此朝廷官府肯定并不想此案影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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