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章 外贸革新(1/2)
广州十三行的权责,具体来说,在外商与清国官府交涉,包括通关、验货、纳税时,必须由十三行作中介。十三行商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也是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媒介,兼有外交职责,即“以商制夷”。
广州十三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受到外商的信任,但有些痼疾却难以摆脱。当然问题的源头在于清国自身。
第一个原因,清国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
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国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hao)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国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国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
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
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
这些清国朝廷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国朝廷看来,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偷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第二个原因,便是垄断带来的利益层层盘剥,使市场失血,严重遏制了商业发展。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
在这种背景下,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即广州十三行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
譬如在清国对日本的洋铜进口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先货后款),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这种特权的获得,前提必然是对朝廷的大量献金和对主管官员的贿赂。广州十三行扮演的就是这种角色,一方面他们努力维持自己的商誉,在契约精神层面非常完美,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深陷官商**之中,欺压自由商人。
由于眼光的局限,道光帝所理解刘韵珂的“以藩制夷”,与上述“以商制夷”,在官商层面没什么不同,而多了一层招安南洋镇军事力量以抗衡洋人的意思。
但谢绾授意邹汉勋,向刘韵珂所提的以藩制夷之策,则另有深意。
谢绾手里的南洋镇有两个打破“官商体制”的利器,其一是与英国人自由贸易的《南京条约》,其二是南洋镇的军事实力。
应该说在原时空中,英国人虽然握有《南京条约》,却因为无法深入干涉清国官场,所以依然没办法突破官商对洋货的遏制,这导致鴉片贸易在鴉片战争后继续增长。
而谢绾却相对更了解清国的顽疾,他要借洋人坚船利炮的威胁和暴力的手段,强行突破官商体制,这是他提出以藩制夷真正意思。
南洋镇进驻香港,接管广厦福宁上五处贸易口岸之后,第一件事就是摇身一变,成为包括南洋镇商人在内的海外商人的保护伞。能够通过公开法律保护的,绝对不倾向清国官府;不能通过公开法律保护的,就通过私下手段处理。
期间,福州府想按广州十三行旧规,向南洋镇索取高额贿赂,被南洋镇告上朝廷。
朝廷轻描淡写处理之后,反而引起福州府对南洋镇的种种刁难。南洋镇驻福州代表一怒之下,找了一些亡命之徒火烧福州府衙,杀了几个直接肇事官员,把福州知府吓个半死,事后挂冠而去。朝廷追责,南洋镇拒不承认,也不配合调查,朝廷只得不了了之。此事导致一时间竟无人敢到福州任知府。
直到浙江巡抚刘韵珂升任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才算平息下来。
此事之后,朝廷派刘韵珂对南洋镇议定了每年的定额收费,无人敢再向南洋镇索贿。
第二件事便是允许各地商人到五口自由购买进口商品,在能够控制范围内严查欺行霸市,官商勾结。
南洋镇垄断了进出口之后,除官定关税外,只收取较低比例的中介费。但仍然存在用暴力手段排他,从南洋镇手里低价购进后,坐地起价的本地官商。
已经和各地官府关系紧张的南洋镇没闲工夫处理个中关系,直接宣布此种行为非法,查获一起就抓一批人,为此各地被公开处刑、暗中谋杀的官商不下二十人,只杀得本地有头有脸的商号甚至不敢从南洋镇进货,反而要从外地客商手里进货。
南洋镇这两件事一做,进口商品从五个通商口岸出去的价格立即跌了三分之二。
一开始朝中自然反对声浪如潮,要不是刚刚被英军和南洋军的军事力量给打怕了,道光帝恐怕早就下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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