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冥府之门 下(2/3)
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据。这是中国哲学史上最早提出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命题,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后期墨家分化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前者对前期墨家的社会lún_lǐ主张多有继承,在认识论、逻辑学方面成就颇丰。后期墨家除肯定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外,也承认理性思维在认识中的作用,对前期墨家的经验主义倾向有所克服。它还对“故”、“理”、“类”等古代逻辑的基本范畴作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达”、“类”、“私”等3类概念,对判断、推理的形式也进行了研究,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战国以后,墨家已经衰微。到了西汉时,由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汉之后基本消失。但是根据考古发现最后一代在晚清出现,抗夷而全部灭亡。还有一种说法是明末清初最后一代钜子留下遗书,此位钜子只剩两名弟子,一外放一内传,外放弟子远行立业,内传弟子封闭了此隐灵秘府。
春秋战国时期v百家争鸣v中出现的一个重要学派。《时由弟子们记录后整理而成的。文字质朴性,但逻辑性强,善于运用具体事例进行说理,使说理文章有了很大发展,对后代议论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创立者为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墨翟主张“兼爱”、“非攻”、“尚贤”,与儒家观点尖锐对立。
墨家是一个宣扬仁政的学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的一个学派,并列“显学”。《韩非子?显学》记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变周的制度。
文献记载编辑
腹?杀子
原文
墨者①有钜子②腹?③,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④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寡人也。”腹朜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朜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予,人之所私也;忍所私⑤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选自《吕氏春秋?去私》
注释
①墨者:指墨家。
②钜子:墨家学派对墨家有成就的人称“钜子”。
③腹?:人名。
④秦惠王:战国时秦国国君。
⑤所私:所偏爱的。
翻译
有个很有名望的墨家叫腹?,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说:“先生的年岁大了,也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他了。先生在这件事情上要听我的。腹?回答说:“墨家的法规规定:‘杀人的人要处死,伤害人的人要受刑。’这是用来禁绝杀人伤人,是天下的大义。君王虽然为这事加以照顾,让官吏不杀他,我不能不行施墨家的法规。腹?没有答应秦惠王,就杀掉了自己的儿子。儿子,是人们所偏爱的;忍心割去自己所偏爱的而推行大义,腹?可称得上大公无私了。
中心
作者以此赞扬了一种大公无私的伟大精神。
孟胜殉城
原文
墨者巨子孟胜,善荆之阳城君。阳城君令守于国,毁璜以为符,约曰:“符合听之”。荆王薨,群臣攻吴起,兵于丧所,阳城君与焉,荆罪之。阳城君走,荆收其国。孟胜曰:“受人之国,与之有符。今不见符,而力不能禁,不能死,不可。”其弟子徐弱谏孟胜曰:“死而有益阳城君,死之可矣。无益也,而绝墨者于世,不可。”孟胜曰:“不然。吾于阳城君也,非师则友也,非友则臣也。不死,自今以来,求严师必不于墨者矣,求贤友必不于墨者矣,求良臣必不于墨者矣。死之所以行墨者之义而继其业者也。我将属巨子于宋之田襄子。田襄子贤者也,何患墨者之绝世也?”徐弱曰:“若夫子之言,弱请先死以除路。”还殁(鲜ひ蚴苟人传巨子于田襄子。孟胜死,弟子死之者百八十。二人以致令于田襄子,欲反死孟胜于荆,田襄子止之曰:“孟子已传巨子于我矣,当听。”遂反死之。墨者以为不听巨子不察。严罚厚赏,不足以致此。今世之言治,多以严罚厚赏,此上世之若客也。
翻译
墨家有一任巨子是孟胜,在楚国贵族阳城君的手下工作。阳城君下令孟胜带领墨家帮助他守城,并且把璜玉分成两半,做为符节。阳城君自己拿了一块,给孟胜另外一块,并定下了约定:“如果有人来接管封地,必须出示符节,如果符节符合(能够完整地拼合在一起),就表示是我的指令。(不然就不是)”后来楚王死了,群臣围攻追杀吴起,在楚王的葬礼上动了刀枪,阳城君也参与了这次行动。后来楚国要追究责任,阳城君就逃亡了,楚国要收回阳城这块封地,楚国派大军包围了阳城,并派出使者请求收回封地。派人来收回封地的人没有阳城君的那块璜玉,于是孟胜说:“接受别人的封地,与别人有符节约定。今天要收回封地,但是没有收到符节。但是依照我的能力无法阻止我守住阳城,为了遵守信义,帮助阳城君守城,看来我不死于阳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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