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申请司法鉴定(3/3)
应声而响:“在提出异议之前,我提出一点申请。我的当事人刘春玉在审讯阶段遭受刑讯逼供,我要求对刘春玉做司法鉴定。以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纪梦溪面向公诉人。
“有什么证据材料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城江看守所有监控录相吧?”
江南也记得有,以往辩护的时候,公诉方出示过。
即便真的刑讯逼供,公诉方也不会承认。逼供方式一直横行,却从来拿他们没有办法。不会有人把自己的罪证保留下来再拿出来供人观瞻,这是常识。即便真被法院依职全调取,要么是合法合理的,要么就是经过处理的,没人会傻到刑讯逼供的时候对着镜头自拍,哪个不是拖出去打。真真的死无对证。
连纪梦溪也知道问了白问,无非走个过场。到底能否申请司法鉴定,还得看今天辩护人的本事,他拭目以待。
果然,公诉人称:“没有监控设施。”
江南反应一下,当即说:“城江看守所不是一直有监控录相,以往我申请调三,也经过批准获三。”他们这样明显是在狡辩。
公诉人又说:“以前确实有,但正巧那两天监控设施出了问题,不止刘春玉,那几天的其他审讯记录也无法提供录相材料。”
提供不提供的无差,法院明摆着不会同意这个申请,显而易见的无济于事,连公诉方自己说起的时候都很不放在心上。
江南剑走偏峰:“如果提不出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明,而鉴定结果又显示刘春玉在逮捕之后的确受过身体上的伤害,且这些伤痕不可能是自残或者其他犯人损害能够造成的,就应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认刘春玉之前对案件相关部分的招认。”
跟许涛对视一眼,继而说:“刘春玉腕部有伤,说是在审讯过程中被吊起来长达两天两夜造成的,痕迹明显,不是一个人通过自残的方式可以达到的。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形成,非要有一个慢长且不间断的过程,如果是其他犯人导致的,撕打那么长时间刘春玉不可能不反抗,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吏不会毫无察觉并出面阻止。还有就是刘春玉腰部的伤痕,据说是被电棍击打所致,即便刘春玉和其他犯人有争执,也不会有这样的尖锐工具。所以我们申请司法鉴定,证明这些伤是在刘春玉被逮捕后,自我因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江南口齿的确伶俐,几乎是不间断的侃侃而谈,即便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还是将伤痕的形成及特点论述得任人心服口服。
许涛做几点补充将缝隙溜严。
纪梦溪至始看着江南,静静的听她讲完。表情庄重,内心却欢喜,就喜欢她这个自信满满的样子,当初给她提供这条线索,便是觉得她能把这种不太可能的事做得很好。小声跟其他的合议庭成员商量几句,同意让刘春玉做司法鉴定。
在鉴定结论出来以前,法庭决定延期审理,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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