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2/2)
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亚于上九天揽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赴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
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
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尖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害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
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橇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
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所以我们才说,宋朝其实是一个精明到极致的商人国度。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
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孥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蕴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过有关资料,大概从以下几个算式大家或许就能看明白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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