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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1/3)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汉朝的法律制度了。⊙√八⊙√八⊙√读⊙√书,.2●3.o≥

说起汉朝的话,还是很复杂的,因为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继位,荒淫无道,重用奸臣,导致天下大乱,于是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又进行了夺取全国z quan的斗争。

在公元前202年,刘邦终于打败了西楚霸王项羽,这才得以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可在西汉末年,外戚当道,搞的整个天下乌烟瘴气,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机夺取了z quan,代汉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z quan仅仅维持了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着的发展。

而汉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因为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同时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于是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今后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1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係。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3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c八』c八』c读』c书,.■.o↑

4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5《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时,就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在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

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廄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

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

但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

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

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

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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