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夫妻AA制(2/3)
,却是为了家庭共同的事务,那么我们不妨把为个人事务的出行列为个人开支,为家庭共同事务的出行列为共同开支,这样分担才比较合理。除了上述的日常开支外,家庭一般还会有些远期投资。如购买住房,为保障家人的健康和安全购买保险,为生儿育女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日常应急提前储备的资金等,这些也应列为共同开支。
那么共同的开支夫妻平均分担就可以了吗?也不是。在考虑经济上的共同分担之前,还应该把夫妻二人对家务的承担情况也考虑进去。因为夫妻双方如果只把经济开支平均分担了,而家务只由一方承担或一方大部分承担,这对承担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金钱是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多付出劳动与多付出金钱,一样是多付出了。
从原则上讲,家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平均分担,但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一是由于工作的关系,双方能投入到家务中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有的多有的少。二是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夫妻二人所能胜任的家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擅长做有的就不擅长。总之,夫妻二人在家务上的投入是不可能等量的。那么在考虑分担家庭共同开支时,就应当把双方承担家务的情况也考虑进去。承担家务多的一方分担家庭共同开支就应当少一些,承担家务少的一方分担家庭共同开支就应当多一些。
在家务承担还有两个特殊情况。一个就是当女方怀孕不能承担家务时,由于女方怀孕是在完成夫妻生命延续和传承的使命,是家庭的头等大事,这时家务就理应由男方全部承担起来。如果男方不能承担起全部家务的,应由男方自行设法解决,比方由男方出资聘请保姆处理家务。这段时间应从女方确认怀孕到哺乳期结束为止,在此期间如果女方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仍承担了一些家务,那男方应该多承担一些家庭共同开支作为补偿。这里支持女方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仍承担一些家务,一则是如果女方还能做,因为怀孕就不做了,而任由男方一个人忙碌,这实在有违夫妻关爱之道;二则是女方保持适当的运动,对怀孕、分勉、以及产后恢复都是有好处的。如果硬性要求必须男方承担,反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女性身心健康。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有一方是事业型人才,整天忙于事业,根本顾不上做家务,家务需完全由另一方承担。出现这种情况,有人会说那就让忙事业的一方全部承担家庭开支,或再给另一方一些经济补偿。但这似乎仍有些不妥,因为夫妻双方是平等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经营家庭这个社会组织的合伙人。如果一方不承担家庭义务却享受家庭温暖,又获得了个人事业的成功,而只对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支付一些经济补偿,显然是不够公平的。那等于变向地花钱雇了一个管家或保姆,而一个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对父母的孝敬,不是管家或保姆可以完成的,所以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都是不合适的。我们应该视为夫妻二人合伙经营家庭和事业,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主外一方的全部收入应视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双方应先平分这共同收入,然后再按aa制的原则平均承担家庭共同开支。
或者有人会问,如果夫妻双方是共同做生意,收入本来就是共同的,那还怎么施行aa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家庭和生意分开看待,家庭开支是家庭开支,生意收入是生意收入。这时我们应先确定夫妻间该怎么分配生意收入。生意上的收入首先是投资红利,如果还参与生产经营则还应有工作报酬。投资红利只要看夫妻双方各投入了多少股金,然后按各自投入的比例分红就可以了。如果夫妻双方还参与了生产经营,那就应按各自在生意中所承担的工作量领取工资。如果一方因家庭需要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则应按照上面一方忙事业一方承担全部家务的情况来处理,将一方承担的家务视为事业上的合伙付出,在分红时考虑适当提高分红比例。当夫妻把生意上的收益平等分配到各人名下后,再按aa制的原则平均分摊家庭开支。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觉得这aa制也是太理想化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持这样观点的人可能会说,家务太繁琐了,根本不可能分的那么公平。然而要做到公平真的那么难吗?其实公平一点也不难,孔子早就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间也有俗语:“若要公道,打个颠倒”,所以只要我们能做到推己及人,就一定能做到公平。除了因性别差异所造成的限制外,夫妻双方只要在向对方提要求时,记得反问自己一句:“他也可以这样要求我吗?”如果对方对你提同样的要求,你也能接受,那你们彼此之间就实现公平了。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要抱着一个诚恳的态度,抱着自己在婚姻中所享有的幸福,对方也同样有权享有的原则,而不是存心要欺诈对方,不是要凌驾于对方之上,不是要自己少干或不干家务,而要对方多干或全部承担,那就一定能做到。
或许有人会说,这还是太理想化了,人都是有私心的,哪有这么正直?是啊,如果人性真是这么不完美,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夫妻实行经济共有,哪弱势的一方岂不更吃亏了吗?只有aa制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益,才能有效保证弱势的一方不吃亏。或许有人又要问了,既然人都是有私心的,如果强势的一方就是蓄意要让弱势的一方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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