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22章 田妃求见(1/2)
崇祯皇帝朱由检设计的法律体系是比较苛责的,乱世用重典!当初对白莲教实行连坐,并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即便是重新再来一次,崇祯皇帝朱由检依然会这么做!
不是说崇祯皇帝朱由检反人类!既然制定了律法,就要坚决的按照法律走,不管是什么人!都一样!
而崇祯皇帝朱由检也同样从这起案子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经济复苏,二是关系到政府信用,还看到了第三个方面!
那就是崇祯皇帝朱由检打算利用这起案子,推导他打算将爵位一世制度!什么叫做爵位一世制度,就是不管你是大明的什么爵位,只能存在于一世,取消世袭制度!大明每朝每代都封了许多个爵位,累计下来,成为了朝廷的另外一项沉重负担,这些人不但有各种优厚政策,还由着朝廷供养!
加上当初大明立国的时候分封的那些个诸侯王,仅这一项开支,便可以减轻朝廷多少负担?
但是崇祯皇帝朱由检也知道这不是很现实,尤其是在这样的乱世,真的让跟自己关系亲近的那些个诸侯王爷们和有爵位的功勋之后们都联手反对自己,他吃不消!
但是崇祯皇帝朱由检打算借着这次的案子,取消惠安伯张庆臻的爵位,子孙不得继承!他要看看那些人会有什么反应!谁跳的高,谁反对的声音大,就对谁多加注意!以后动手的时候,先动那批人!
没有一个坚强的集体作为支撑,不让自己的皇权势力凌驾于所有的反对势力之上。榄冢坛匝说,崇祯皇帝朱由检不敢想象要怎么来推行他的新法。将整个大明带入一个法制社会的轨道!
只有法治才能够真正做到万众一心。真正做到维系铁血统治,他这一生,除了他自己坚韧不拔的性格是天生注定,后天磨砺成型的之外,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几百年的新视野!
崇祯皇帝朱由检知道自己比任何人都看的更远,想的更广!
只要自己的皇党真正做到了凌驾于各种势力之上,他就可以完成对自己统治集团内部的变革。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走!
用科技来带动整个生产力的发展,完成自己的各项目标,通过生产力的提升,通过对外经贸的发展来拯救大明!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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